许磊
古代“和离”制度,即夫妻双方因“彼此情不相得”,可在双方长辈的见证和主持下解除婚姻,且无需承担任何刑罚。和离作为古代的一种离婚制度,最早在先秦时期和汉代略有记载,至唐代开始正式成为法律规定的制度之一,并为后来各朝代沿袭,逐渐变成一项固定的制度。
根据《唐律·户婚》的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元明清均继承唐律,对和离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宋刑统·户婚》中关于和离的制度几乎与唐律如出一辙。 元代《 刑法志》 规定:“ 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即允许感情不和睦的夫妻和离。至明清两代,和离的内容并没有明显的变化。
在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男尊女卑,女子地位较低,通常只有男子有权休妻,而女子则几乎没有话语权和地位。然而,唐朝却是个例外。在这个经济繁荣、豪放洒脱的时代,女子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不仅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武则天,还涌现出了一批女诗人、 女书法家。 唐代法律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璀璨明珠,和离制度的出现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创举。“和离”规则的确立突破了礼法传统,将婚姻从男女家庭、宗族义务上升到了双方情感的结合。它与同期存在的“七出”“义绝”等婚姻解除方式有很大不同。七出是由男方单方面提出的离婚制度,即女子如果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即可休妻,是典型的专权离婚制度。义绝则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双方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殴斗、杀害、奸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论夫妻是否愿意,必须离异。这两种制度中,至少有一方的意志是不被重视的,而和离则尊重夫妻双方的自愿选择。
“和离”非常类似于现代的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达成协议。敦煌出土的《放妻书》就是唐朝典型的和离书,其内容如下:“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迁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内容虽绝情却不失温柔,没有互相指责,更多的是离婚后的关心,体现了夫妻双方好聚好散的态度,被后人誉为“最美离婚书”。
近期热播的剧集《国色芳华》和《五福临门》都展现了唐宋时期由于重视文化教育,女子社会地位较高,接受教育者较多,并拥有婚姻自主权,和离也非常普遍。和离后的女子社会地位丝毫没有降低,一样可以寻得良婿。而在明清时期,由于宋明理学大肆兴盛,在儒家伦理纲常的束缚下,女子社会地位降至历史最低点,受教育机会有限,更多的是缠足、童养媳、贞节牌坊泛滥成灾,女子离婚权也大大受到限制,和离后的妇女被社会诟病并难以再嫁。
在当时封建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和离制度体现出对夫妻个人意志的尊重以及倡导夫妻彼此尊重的思想,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和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和离制度的出现体现了社会的进步,符合婚姻生活自身的发展要求,对近、现代婚姻观念所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近代中国较早认可“两愿离婚”与中国古代的和离制度不无关系。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姻和睦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在中国,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民法典》第 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我们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当前的协议离婚也是对古代和离制度的继承和运用,是现代法律制度对传统法律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历史发展中的连接性和一体化。我们应借鉴唐宋时代强调亲情和谐的婚姻制度,吸收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其包容性与开放性对当前我们倡导的以人为本具有重要价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