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五莲法院市北人民法庭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被告某货运公司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守信行为“背书”。这也是2025年五莲法院发出的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货运公司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生效后,在原告未申请强制执行前,案件承办法官主动与某货运公司进行沟通,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告知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3月6日,某货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随后,法官根据其申请,经与原告确认收到案款后,为该公司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其修复社会信用,消除了后续可能因案件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
法官说法: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其中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明确指出“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自动履行证明书》作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行为的认可,一方面出具证明书有助于帮助负有给付义务当事人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对其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可推动实现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另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最大限度地兑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