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程序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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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3日 | ||
近年,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具有多发性特点,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应适用何准据法,现行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案件执行立案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任何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诉权获得了充分的保护。处于案件审理阶段的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是否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呢?笔者认为可以,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从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推论,财产保全属于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只是这个环节提前到审理阶段了,可谓“执前保全”,因此,不难得出结论,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上述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安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 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应该由业务庭处理还是由执行局处理。从审理与执行的衔接角度而言,应立执行异议案,审理案件承办人为异议案承办人,在审理阶段如果做出结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异议之诉。案件审结后,异议案未结案,变更承办科室为执行局,由执行局处理比较合适。案件审结后,如果已执行立案,可以交由执行法官按程序处置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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