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原房主侵占房屋,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张保梅诉李超物权保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427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保梅
被告(被上诉人):李超
【基本案情】
原告张保梅于2018年5月15日购得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拍卖的房产一套,房产地址位于淄川区洪山镇威通集团宿舍区3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因本套房产原有住户李超及其亲戚拒不迁出,张保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超及其亲属搬离已属于原告的房产。
【案件焦点】
李超侵占拍卖房屋拒不迁出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房产,交付房屋并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法律文书是执行法院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所涉房屋系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由张保梅于2018年5月15日购得,张保梅于2018年6月23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该房屋未移交给张保梅,现他人占有该房屋拒不移交,应当由原执行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张保梅要求李超及其亲属搬离涉案房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其应当向原执行法院申请移交房产,由原执行法院按照执行程序予以处理。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张保梅的起诉。
张保梅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成交后,向买受人移交拍卖的财产是执行法院的法定职责。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产进行了拍卖,张保梅通过竞拍购得涉案房产,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关于涉案房产的移交事宜,应由原执行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处理。张保梅起诉要求李超及其亲属搬离涉案房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一审驳回张保梅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保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在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已经非常普遍,作为执行部门,基于执行现实的考虑,有时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不负责腾房清户。房产以该方式拍卖后,容易引起暴力收房等不稳定因素,实际上是以制造新纠纷的方式解决旧纠纷,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中“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应当仅指拍卖房产是正在出租的房产,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此时拍卖房产也仅是暂时无法移交,如租赁期满符合移交条件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移交。
张慧 江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