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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是否能担任其任职法院的民事案件代理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7日

  人民陪审员是否能担任其任职法院的民事案件代理人,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不能担任代理人,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了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明确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分析法律本意,法律工作者不能被任命为代理人。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审判人员不得担任所任职法院代理人,第十四条明确人民陪审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基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所任职法院代理人。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可以明确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所任职法院代理人。

  附:1、《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作者:邹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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