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中不予受理问题的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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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4日 | ||
关于司法鉴定中不予受理问题的浅析 淄川区人民法院 耿庆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给法院鉴定工作带来的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目前的鉴定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司法鉴定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司法鉴定中不予受理的问题。现就这些问题发表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鉴定制度不完善 司法鉴定标准不细化,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目前,多数鉴定领域没有技术标准,导致鉴定随意性大、重复鉴定等问题。法医鉴定的适用标准都是很早制订的,难以适应现在诉讼的要求,导致评定时标准随意性大或无标准可引用或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目前司法鉴定不予受理的5种情况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因存在兜底条款,鉴定机构对法院委托的案件处理的随意性较大,与法院沟通较少,且法院对鉴定机构的约束力较小或无约束力。在委托鉴定实践中,存在较多不予受理情况,理由多是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且法院对此无相关制度处理此类情况,造成审理的被动局面。 二、鉴定机构的担当能力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在鉴定中,当事人的素质有差别,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理解,有直接接触鉴定机构的情况发生,鉴定机构因此对妥协。例如,法庭审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对外委托北京一家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结论,鉴定结果以被告方不利,具说被告纠缠鉴定机构数天,最终,鉴定机构以三个鉴定人中,有一个鉴定人不具备医疗纠纷资质,只有法医临床资质为由,将该案件撤销,不再受理该案件。因鉴定机构的责任担当问题,撤销该案件行为造成了法院工作的被动局面。 三、司法鉴定中的随意性问题 司法实务中司法鉴定及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适用中出现诸多问题。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鉴定启动的随意性问题。对于客观鉴定不能的情况存在,如医疗纠纷鉴定案件中,有患者死亡且火化情况,但家属不承认医院的死亡原因认定,造成鉴定不能。产品质量鉴定案中,因设备未投入使用,无法对设备的NOX排放浓度进行鉴定,造成鉴定不能。 总之,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多方努力,形成合力,才能为司法公正提供科学、高效的司法技术服务,为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利保障,为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注:本片论文在2020年度全省法院司法技术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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