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视野下对三效统一的认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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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7日 | ||
司法功能兼具法律及社会效果,使得法院的裁判面临双重期待。要求法官行使审判权既要尊重规则,严格适用法律,发挥法律效果,又要回应社会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理解,考量裁判的社会影响。由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内在不同,如果追求机械的统一,必然引起法官的逻辑冲突,如何正确把握三效关系,成为实务难题。 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一系列司法改革为司法“三效统一”的解决带来新视野,让司法的使命同时代政治目标保持高度一致,让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回归到人民群众。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裁判的法律效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司法活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高度重视裁判的法律效果,要求广大政法干警严格适用法律,尊重审理程序。 裁判的评价标准必须是客观的法律,这是现代文明社会对于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能够取得群众信任的源泉。党中央出台系列文件,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推动系列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就是要求政法干警立足于案件,专注司法本身,深刻掌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100-1=0”的道理,树立高度责任意识,将法律作为法官唯一可以运用的工具。一份裁判想要通过时间的考验,对的起人民的信任,首先应当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法律是案件审理的全程参与者,法官通过裁判活动将公平正义从法条里带出,并落实到社会纠纷上,就要树立裁判三段论思维,将目光仅在“规范和事实间往返流转”,最大程度地摒弃不必要的案外因素。为此,党中央开展系列改革,防止干预司法活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全程留痕、依法追责,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筑起了“隔离墙”,为法官行使审判权建造了“安全带。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活动的公正廉洁,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的充分落实。 二、新时代法治思想要求裁判应当考量社会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并不是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上,进行一揽子衡量,而是立足于每一起司法案件,每一个公民去进行落实。但司法的安定性和社会的变动性,导致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现实社会,生搬硬套将会使个别案件或者案件的个别方面出现严重的不公。尊重法律,尊重规则是法官的职业天性,但仅仅讲求法律效果,容易使案件离开法院落地现实生活时出现“水土不服”,当严格适用法律导致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时候,审判活动就应当考虑实质正义,考量司法裁判带来的社会效果。 司法离不开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法治的目的就是要反映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人民的福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贴合。法律背后的法益,也指向社会之大共识,群众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时,预设的是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审判活动如果不能满足人民的正义感,必然会失去人民的信赖,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良好的裁判效果必然是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但是也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回应群众对于公平正义最朴素的理解。只有让群众感到公平正义的案件,才可以将法律的正义理念以可视的方式宣扬,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形成公众与法院之间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党的领导,做到三效统一 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案,让法律效果走在前面。但裁判最终指向的并不只是法律问题,还有社会问题,只有让当事人接受,让社会接受,才能发挥其原本的作用。因此要辩证看待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做到三效统一。 第一,独立行使审判权,拒绝“法官向上向内部负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党中央构建权责统一的主审法官办案机制,并出台“三个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达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标准,从思想和制度上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不仅要约束自己,更应当学会用制度的力量,拒绝内外部无关人员参与案件,减少社会舆论对于案件审理的干扰。做到裁判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让法律效果走在最前方。 第二,提升释法说理基本功,加强舆论引导能力。法官是法律的发言人,释法说理是审判者的本职工作。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有限性决定其不可能完美的适用于每一起案件。法官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活动和填补法律漏洞的法律续造活动时,要充分考量社会效果,对法律规则进行符合时代逻辑和社会朴素正义观的解释,做好社会共识和法律之间的搭桥人。其次,做好以案普法的工作,充分进行裁判说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冲突,来源于二者对法律认知的差异之上,也往往发生说理环节。这种对于法律运作方式的不理解,容易成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发酵地。充分发挥法律效果,提高社会法治意识,就离不开说理普法,只有让当事人知晓法律的规定和事实之间的关联,才能让他们接受法律裁判的最终结果,理解法律背后运作方式和法院的工作机制。 第三,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司法队伍的政治素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政治能力建设也关乎司法人员信仰和信念问题,政治如果出了问题,能否严格适用法律也就挂上了问号,并且司法的社会效果不仅要求法官有高瞻远瞩的视野,更依赖于法官凭“良心”办案,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如何将社会效果的主观性转化为“良法善治”,重点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只有通过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政治觉悟,重视信仰力量,牢牢把握党的人本精神,才能将主观的判断向党政方针紧紧靠拢,最大化消除法官个人情感倾向,实现社会效果向时代发展方向靠拢。就更能凭法律办案,凭良心做事,发挥秉持依法办案、办案为民的工作作风。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司法活动的行动指南,从业人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提高办案业务水平。在法律的戒尺下,谨慎衡量案件产生的社会效果,用行动回答“法律为谁”这一时代问题,为构建社会发展新格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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