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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相邻关系案件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05日
涉相邻关系案件统计分析
作者:高雪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城镇化过程中,拆迁在农村大规模进行,为了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很多人开始建房,这就出现占用公共通道,影响他人通行、排水、采光等,该类涉相邻关系的矛盾随之增多。通过对我院6年来涉相邻关系案件的梳理,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思路。

    一、涉相邻关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涉相邻关系案件基本情况

    1.相邻关系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相邻关系时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者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所有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属于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所必需的。

    2.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2021年涉相邻关系案件梳理。涉相邻关系案件案由基本包括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财产损害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自2016年至2021年,我院涉相邻关系的案件中排除妨害纠纷12件,恢复原状纠纷1件,财产损害纠纷6件,相邻关系纠纷25件,共计44件。其中判决结案25件,调解10件,撤诉9件.

(二)涉相邻关系案件特点

    1.案件标的不大但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相邻关系事关日常生活中的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方方面面,涉及切身利益,在日积月累的摩擦中双方怨气积少成多,在涉诉之前往往已多有冲突、积怨已久,双方进入诉讼后,矛盾更加激化不易缓和,致使案件的调解难度很大。自2016年至今的涉相邻关系44件中,调解结案的只有10件。

    2.当事人举证难,法官审理、裁判难。相邻关系案件的诉讼标的多为行为,处理难度大,勘察现场是涉相邻关系案件必不可少的内容,相邻关系纠纷25件,其中判决11件,该11件案件法官均进行了现场勘验。大多数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当事人不知该如何举证,往往提供不了有效证据,又因为鉴定或评估费用较高又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举证不能,自2016年至今的涉相邻关系案件判决结案25件案件中,因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5件,驳回起诉4件。另外,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条文更倾向原则性规定,裁判规范和标准难以统一,法官审判裁判难度大。

    3.执行难度大,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多涉及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改造、拆除及修复等问题,有些拆除或者改变的部分往往牵扯到其他建筑,甚至已构成其他建筑的组成部分,有些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有些标的物拆除时还需要案外人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

4.易诱发不稳定社会因素,引发此生矛盾,产生涉诉信访案件。涉相邻关系案件调撤率较低,往往涉相邻关系的案件会牵扯到不动产利益,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对于判决结案的案件,相邻关系双方的矛盾可能不会因为法院的判决而彻底化解,甚至会激化矛盾,基于报复心理等因素,案件双方重复诉讼、相互诉讼,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涉诉信访案件。

 二、涉相邻关系案件审理难点

(一) 法律条文难适用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民法典》结合中国国情,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办法,对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为涉相邻关系纠纷的裁判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民法典》提供的是原则性处理思路,如应注意:兼顾各方利益、互相团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等原则。然而,实践中相邻关系往往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合同、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在个别案件中甚至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交叉,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审理的难度。

 (二)通过典型案例看审理难点

    1.侵权关系难认定、责任分担难确定。

  张某系一楼房屋所有人,赵某、汪某、丁某分别是二楼、三楼、四楼住户。某日,一楼张某发现室内四壁往下淌水,地面积水严重,厨房棚板及墙面包括室内部分物品被污水浸泡。经查,当日三楼住户在家洗衣服排水,楼上下水管道堵塞致使污水流到二楼,通过二楼地面渗漏到一楼。事后查看下水管道,二、三、四楼共用一根管道,一楼单独一根管道。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赵、汪、丁三人赔偿其财产损失、疏通管道维修费。

本案系上下楼住户之间因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难点在于当相邻关系双方都不能证明案涉下水管道由谁堵塞的情况下责任如何分担。本案法官认为不动产住户对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均负有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管理、维护下水管道、确保下水管道畅通的义务,如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并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三、四楼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下水管道内的反水到二楼,从二楼漏到一楼,这是一楼住户遭受财产损失的唯一原因,在二、三、四楼住户都无法完全排除其存在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的情况下,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依法确认本案二、三、四楼住户在长期使用共同的下水管道的过程中,均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行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因二、三、四楼住户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存在较小的过错,又考虑到维持邻里关系的和睦,不能对任何一方随意加重责任,否则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反而会造成激化矛盾破坏邻里关系的恶劣后果,故依法确认二、三、四楼住户在本案中过错程度相当,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兼顾

王某与孙某系上下楼邻居,王某住在二楼,孙某住在一楼。王某与孙某因未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经常以噪音等为由产生矛盾,双方因相邻关系多次报警或投诉。2020年下半年,孙某在生活区停水的情形下,找施工人员将从其卫生间通过的王某的自来水管道安装阀门,以关闭自来水或减小自来水压力的方式制约二楼,造成王某无法正常用水,王某为此报警。孙某后来将阀门在打开状态下锯断阀门的轴心,使阀门一直处于打开状态,无法关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自来水管道供水。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但在多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不能解决双方的矛盾,甚至还会激化矛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兼顾。本案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释“文明”“和谐”“友善”的意义,引导当事人在处理邻里关系及其它社会事务中,体现个人的良好素质,时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自己的喜好,并给子女做好表率,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引导当事人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进而达到从源头上减少该类案件的效果。本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裁判要点,不仅为相邻关系类纠纷的裁判提供了思路,而且起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真正做到了息斗止争,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解读均服判息诉。

三、审理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建议

(一)坚持诉源治理,把调解放在首位

尽管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调解对涉相邻关系案件解决意义重大,以调解方式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不仅可使双方之间的对抗性减弱,而且有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在消除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促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相邻关系的解决,要将调解思路贯穿案件始终,充分发挥村镇、社区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努力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坚持诉源治理,建立村镇、社区协调、居委会合作等多方联动机制,通过多元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二)注重实地勘察,确保案件质量

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多与建筑物等不动产有关,当事人会以照片形式向法院递交证据,但从照片上很难分清是非曲直,且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往往不能准确还原事实,法官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对引发纠纷现象、起因、矛盾的焦点才能有全面的了解和准确的判断。在实地勘验的过程中,了解的相关的生活习惯,风土人情,便于为案件裁判提供思路,同时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裁判结果才能更好地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定期案件回访,深入化解矛盾

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的涉相邻关系案件纠纷,进行案件回访,一方面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跟踪判决或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另一方面,第一时间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从而积极、迅速地化解邻里间的矛盾冲突,彰显法院的人文关怀。

    (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延伸司法职能。

依托基层组织,加强普法宣传,尤其是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调解审理全过程,大力宣传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和认识相邻双方的权利义务,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正确引导群众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邻里和谐,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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