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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彩礼, 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16日

 法官 司向华

    简要案情

    原告陈某(男)与被告赵某(女)于2021年6月登记结婚,婚前陈某给赵某彩礼、首饰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现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赵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婚姻家庭篇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情形,并且返还彩礼是以离婚为条件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与赵某婚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陈某婚前给付赵某的财产是否导致陈某家庭困难。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提供了邻居的证人证言用以证实婚后赵某并未在家居住,并且陈述父母享受低保,因为给付赵某彩礼后,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赵某同意与陈某离婚,赵某对收到陈某给付的10万元彩礼无异议,但是赵某辩称不应将收到的彩礼返还给陈某,主要理由是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赵某收到的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已经全部都花费了,因此不存在返还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陈某与赵某已经登记结婚,陈某主张赵某未与其共同生活,其提供的证据是邻居的证言,这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收到彩礼全部消费于家庭共同支出。综合本案情况,陈某家中为了支付彩礼确实家庭困难,酌定赵某按照30%的比例将彩礼返还给陈某。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婚姻家庭篇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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