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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一名合格的刑事法官--李佳霖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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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重提高综合业务能力,积极学习其他社会科学知识和生活常识,有助于发现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律性问题。

       在张某故意伤害案中,张某在彩票站购买彩票时,因为选号问题与高某产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高某摔倒在地,致高某膝盖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九级伤残。案发后张某因患有高血压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子过来后,被告人张某拒不认罪,拒不同意赔偿,在庭审辩解时,甚至说出“被害人膝盖的伤情是他自己跪在地上爬行时造成的”等让人啼笑皆非的话语。庭审结束后,经过我给张某和其妻子宋某再三做调解工作,宋某表示同意赔偿,并说钱都是向她一个同学借的,过几天就能到位,而被害人高某也了解到张某和宋某的经济能力有限,在赔偿请求方面做了大幅度的让步,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可是到了约定的付款时间,宋某却先后以其同学的资金有延迟、张某父亲去世为由一再拖延付款,当我第三次向宋某催促赔偿款时,宋某居然说张某因为严重高血压去了淄博市中心医院住院,没法接电话,也没法到庭处理案件。听到这些话时,我不禁起了疑心,让宋某三日内把张某的诊断证明交过来。宋某将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交过来后,我仔细看了看,觉得这份诊断证明造假的嫌疑非常大:一是因为诊断证明盖的是院章而不是门诊部的章。二是手写的内容从字体来看,不像是较高学历的人书写的。三是诊断结论中,居然夹杂着地方性方言而没用医学术语。我查询了中心医院住院部和急诊科的电话,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后,他们均表示没有收治过张某这个病人。我给宋某打电话质问她时,宋某仍百般狡辩,说张某因为没有医疗保险,所以住院时用的朋友的名字,因此医院查询不到;而章是她通过中心医院工作的同学偷着盖的,但情况都是真实的。为了进一步揭穿宋某的谎言,我带着那份诊断证明来到中心医院医务科,经过工作人员辨认,这份诊断证明果然是伪造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依法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高某的经济损失,宋某在几个月后,也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维护法律、法院的权威,不被当事人的意志所绑架。

       曾经有一段时间,谅解书成为附带民事案件判处缓刑的唯一条件。有许多被害人或者亲属,利用被告人不想被判处监禁刑的心理,又加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在附带民事案件中漫天要价,还有的明明在公安阶段已经签署了赔偿协议并拿到赔偿款的,案子到了法院后再向被告人主张赔偿。甚至曾经有个代理律师,在庭审调解时公然叫嚣:“我这个谅解书的价格就是20万,我们都是明码标价的,被告人愿意买就拿钱来买,不愿意买我们就坚决请求法院给你判处实刑!”我认为,刑事诉讼不仅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也应当保障,刑事判决的结果,不仅要对被害人公平,对被告人也应当体现公平,尤其是在一些过失犯罪和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犯罪案件中,不应把谅解书作为适用缓刑的唯一条件。

       在宋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蔺某于某天晚上醉酒后到被告人宋某女儿经营的超市购买商品时与宋某女儿发生争吵,并在超市内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超市的经营。被告人宋某赶到超市后多次劝蔺某离开,蔺某不听,于是宋某与蔺某发生推搡,并将蔺某面部打致轻伤二级。案发后,因为宋某当时还是中共党员,其通过律师了解到如果在提起公诉前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院很大可能就不会再提起公诉,这样就不会被开除党籍,宋某多次通过中间人找蔺某及亲属商议赔偿问题,并表示愿意赔偿蔺某8万元,而蔺某一直不同意该赔偿方案。案子到了法院后,在庭审时宋某当庭向蔺某认错道歉,但在赔偿问题时,蔺某坚持要求宋某赔偿其6万元,而宋某考虑到被判处缓刑后要被开除党籍,且在法院阶段聘请律师又支出了费用,只同意赔偿3万元,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均不肯让步。因为蔺某的受伤部位不需要住院和手术治疗,也基本不影响其工作,根据蔺某提供的证据,经过计算民事判决的赔偿数额只有几千元。针对这种情况,我一再给蔺某做调解工作,试图让其接受宋某提出的数额,并明确告知他,这是邻里纠纷导致的案件,而且宋某当庭认罪并给其道歉,现在宋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也已经远远超过了判决的数额,并不是非得达到他的要求才能判处缓刑,而蔺某就是不接受该调解方案。我们合议庭合议后,决定让宋某缴纳3万元赔偿款,并依法对宋某判处缓刑。蔺某来领赔偿款时,对我说到:“李法官,当初你跟我说的道理我都懂,当时我也喝酒了,也有一定责任。但是你也可能看出来了,我这个人很犟,让我签调解协议我觉得很没面子。但你当初跟我说的和你现在判的一样,所以我心服口服,我相信法律和法官都是公正的。”

      三、永怀一颗善良之心。

 我不知道,恶法究竟是不是法,但我知道,一个不把老百姓装在心中,没有一颗善良之心的人,绝不会成为一个好法官。

      在韩某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害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乘坐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车,在转弯时被韩某驾驶的无牌照、未投保任何保险的重型自卸货车刮倒并被碾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查阅刑事卷宗得知,王某与丈夫结婚多年,在事故发生时已怀孕7个月。而通过与民三庭的法官和被害人亲属的代理律师联系得知,在事故发生后,韩某的亲属态度极其恶劣,拒绝赔偿,并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便更换了联系方式并举家迁徙,民事赔偿方面除了扣押的肇事车辆外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本案的赔偿情况及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我们依法顶格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子判完生效后,虽然被害人亲属对判决表示满意,被告人也没有提起上诉,但我心里却久久不能平静。几个月后,我在跟交警队的一位朋友因为别的案子沟通时得知,交警队针对这种肇事者被判处刑罚但民事赔偿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专门划拨了一部分救助资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赔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我当时即把韩某案子的情况和他说了,朋友答应回去帮忙申请一下,过了几天答复说申请通过了。我便通过代理律师通知被害人亲属去领取了该部分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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