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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进行通信惩戒和采取悬赏执行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06日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执行人进行通信惩戒和采取悬赏执行的通告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通信惩戒和悬赏执行的措施。

  确实履行不能的应向本院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待恢复履行能力后继续履行。

  二、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通信惩戒。

  与通信部门联合推出“失信彩铃”,失信被执行人拨出电话或者其他人给失信被执行人拨打电话时,提示此人已被纳入失信名单。

  三、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

  悬赏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或以案外人名义存在,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以下财产: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收益、基金份额、信托收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前受理的执行案件,亦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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