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理性认识执行难·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09日

  2018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全体执行干警在攻坚克难、砥砺奋进的过程中,要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将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是加快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的现实需要。

  “执行难”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存在不能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规避执行或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后,仍然执行无果的情况。

  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的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而“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该结果是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

  下面,根据一个典型案例,直观感受一下吧。

  【案例】关于胡某与崔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崔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胡某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某的财产信息,除划拨其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胡某释明被执行人崔某的财产情况,胡某表示暂无法提供崔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崔某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经过充分研究讨论,认为该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构成条件,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析】执行法院就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应有的限制措施,该案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属于“执行不能”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面这个真实案例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交易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的方式将此类案件阶段性终结。当然,“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并不表示法院就不再过问这个案件了。“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还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同时,要提醒大家,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也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


关闭

版权所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6号 电话:0533-5280687 邮编:2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