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立案条件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0日 | ||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处理:如果您手持的是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支付令已经生效,可以向最初打官司的那个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那个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3、您的身份证明;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需要提醒您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
||
|
||
【关闭】 | ||
|
||
|
||
版权所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6号 电话:0533-5280687 邮编:2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