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执行费)交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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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0日 | ||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诉讼费(执行费)交费标准及缓减免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诉讼费的交纳标准 1、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二十万元的,按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500元;赔偿金额在五万至十万元的按标的额的百分之一交纳,赔偿金额超过十万按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6)无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8)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每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1)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 数 标的额级距 金 额 1 1万元以下 50元/件 2 1万元到10万元 标的额×0.025-200元 3 10万元至20万元 标的额×0.02+300元 4 20万元至50万元 标的额×0.015+1300元 5 50万元至100万元 标的额×0.01+3800元 6 100万元至200万元 标的额×0.009+4800元 7 200万元至500万元 标的额×0.008+6800元 8 500万元至1000万元 标的额×0.007+11800元 9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标的额×0.006+21800元 10 2000万元以上 标的额×0.005+41800元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 数 标的额级距 金 额 1 不满1000元 30元/件 2 超1000元至10万元 标的额×0.01 3 10万元以上 标的额×0.005(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上级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申请执行费速算法 级 数 标的额级距 金 额 1 没有执行金额的 500元/件 2 超1万元至50万元 执行标的额×1.5% 3 50万至500元 执行标额×1% 5、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以上费用均每案据实结算。 6、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与免交诉讼费不同,有些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案件有: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除第1项第(13)类规定外,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提审的案件等。 7、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第二审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前述负担原则承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减半收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 审诉讼费用。 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其他应了解的情况: (1)如果您预交的诉讼费用超过了您应负担的金额。那您就应该在案件审结后,到法院办理退费。如果预交的是一审诉讼费,就到一审法院办理退费。如果预交的是二审诉讼费,就到二审法院办理退费。 (2)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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